(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在上海,五级工伤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职工要明确自己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数额,以便准确计算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关于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相关待遇:
1. 若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需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70%。同时,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是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得补足差额。职工要关注自己的伤残津贴发放情况,若发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要求用人单位补足。
2.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可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