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裁员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裁终身合同员工。比如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且裁减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二)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一些人员,像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等。
(三)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能实施。
(四)需按规定给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