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清楚提问者是从个人角度还是从用人单位角度提出的问题,所以分别从职工个人与医院两个角度来分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从职工个人的角度看,职工不需要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1、在试用期内想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由上述规定可知,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另一种情况是在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约定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在试用期内,不得约定违约金,这样,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6、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从医院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医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欺项委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由上述规定可知,在试用期内,医院(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违约金,所以医院不需要向职工支付违约金。
二、不管哪一种情况,医院都不能扣留职工的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