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环节,相关部门应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1、参与投标业务,保证投标工作的合法性。主要内容是审查向招标方提交的投标书及其他文件、资料,保证这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避免因其内或形式上的不合法而导致废标的产生。《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准入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应着重审查招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如果由几个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应着重审查联合体中资质最低的企业的资质,看其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审查投标是否有效,侧重于对准备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审查;同时,应当注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招(投)标的几种情况。另外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不同的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招投标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涉及招投标效力的规定,亦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