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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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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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2、严格审查发包人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3、使用准确术语来表述工期、质量、造价等施工合同重要条款的约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工程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

工程承包现象在我国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但是关于工程承包所引发的法律事件也层次不穷,今天律图的小编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工程承包注意事项,其中包括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以及工作流程。

隐蔽工程施工过程需严谨小心,那如何保证工程质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并且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人力时间的浪费,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

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者其派驻工地代表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因为发包人不进行检查,承包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因此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在这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正如文章中所说的,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所以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并且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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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是承包方必须要审查施工方的主体资格,在合同当中约定清楚付款的方式,工期,质量等级,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这些条款。另外要注意,国家现在已经调整了工程质保金,从原先工程款的5%下调到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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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八、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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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工程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
1、施工1、须提前查明周边地下设施及管线分布情况,做好记录。若在挖土时发现新管线,须及时上报。2、深度超过时须在临边设置防坠落措施及警告标志,并配备监护人员。夜间施工时须设置信号灯。3、控制槽段开挖坡度,以及特殊支护作业符合设计方案,保证支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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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发包工程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这种发包形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各项工程建设业务的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环节、各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对于那些具有建设活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来说是有利的。
不论发包人采取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是针对目前我国建设市场中多有发生且危害较大的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规定。一些发包单位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
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肢解发包多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因此合同法禁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至于如何确定是否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一幢房屋的供水管线,发包人就不应将其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如果对一幢房屋中的供水管线和空调设备的安装,尽管都属于同一建筑的设备安装,但因各有较强的专业性,发包人可以将其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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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发包人采取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是针对目前我国建设市场中多有发生且危害较大的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规定。一些发包单位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
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肢解发包多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因此合同法禁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至于如何确定是否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一幢房屋的供水管线,发包人就不应将其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如果对一幢房屋中的供水管线和空调设备的安装,尽管都属于同一建筑的设备安装,但因各有较强的专业性,发包人可以将其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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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发包工程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这种发包形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各项工程建设业务的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环节、各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对于那些具有建设活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来说是有利的。
不论发包人采取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是针对目前我国建设市场中多有发生且危害较大的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规定。一些发包单位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
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肢解发包多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因此合同法禁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至于如何确定是否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一幢房屋的供水管线,发包人就不应将其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如果对一幢房屋中的供水管线和空调设备的安装,尽管都属于同一建筑的设备安装,但因各有较强的专业性,发包人可以将其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发包工程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这种发包形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各项工程建设业务的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环节、各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对于那些具有建设活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来说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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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分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的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4条、第5条将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2、建筑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签约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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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最近刚买一套毛坯房,需要重新装修,我想问问具体分工应该和承包商签订房屋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注意哪些呢
[律师回复] 您好,房屋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一般有
1、
首先审核合同来源 与设计合同类似,装修施工合同来源也有二:一是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统一下发的;二是装修公司自己拟定的。好在国内多数地区,施工合同都是统一的,由当地政府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辖区的家装公司强制性使用。 各个装修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各种各样的补充合同,不在此列。如果当地有统一的合同,您选择的装修公司偏偏要用自己的装修合同,那您还真的要警惕他们为什么不用统一的合同,究竟区别在什么地方,你可以直接要求使用当地统一的合同。
2、
其次要重点对增减项问题做约束 施工合同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对增减项问题明确写在合同里。至于质量问题纠纷问题等都好说,大不了去走法律渠道。但增减项如果没有约束好,法律也帮不到你。增项一直是一个令业界头痛的问题,虽然许多公司宣称零增项,但业主们并不买单。 因为大家都知道,无论是业主还是装修公司,都可能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在装修的过程中,难免发现一些与原来设计方案不同的施工细节。如果要进行改变的话,就会涉及到增项和减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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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现在在做工程承包项目,那工程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呢?哪些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呢?该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为了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将自身可能遇到的风险降到最低,在开始的时候就要知己知彼,做好防护措施。那么在房屋建筑工程承包中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工程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四、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
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
①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②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要注意】:
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
①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
②协议折价:并非必经程序;
③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①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②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
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
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③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我们这儿的一个村民由于现在在家里承包土地过不下去了将土地转包出去,土地承包合同转包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行为有效吗
已经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我国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是规定了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这并非说未签订书面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是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意,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本公司是甲方,需要草拟一份建筑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不清楚具体的格式,还有哪些必须要注意的地方,请教一下
[律师回复] 签订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 签订承包前应当与承包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并将
此关系维持至项目结束;
2、 如担保人是公司应当取得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公司决
议,该决议应有该公司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3、 该内部承包协议不适用于尚未中标的项目,有关投标保证
金缴纳、制作标书等事宜,公司应另行处理。
4、 浙江省高级法院的解释规定,工程项目内部承包除只能公
司内部人员承包外,还应有公司提供了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相关支持,否则合同无效;为尽可能使合同有效,故而合同内应尽量避免“乙方的项目”、“乙方的人员下属”、“乙方租赁”、“乙方购买”等。
5、 做好内包合同的交底工作(包括财务、工程、经营负责人)。
6、 对应当由项目部承担工资支付(包括项目承包人、项目经
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个税等内容文件应由承包人书面确认。
7、 对应当由项目部承担但直接由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等应当
另行拟定合同,由项目承包人书面确认、财务统一扣款。
8、 项目部单独刻制项目章、技术专用章的公司派遣专人监控
管理。
9、 对项目实际进度、甲方付款、外欠实时监控,并要求乙方
申报、确认、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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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工程承包内容方面要尽量写详细、全面:比如主体、内外抹灰、外墙贴砖、屋顶(保温、防水。),假如有图纸的话,要对承包的图纸内容进行说明,以免落项造成后期费用方面的矛盾。2、工程承包价格要写明,如果是包死价要写明此价格中包括的内容,不包含的内容,如果是建筑面积单价承包要说明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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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们工程队包了一项水利工程,是做排污水沟渠的,准备签订合同,请问工程承包合同审核要点有什么
[律师回复]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农村承包荒山的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承包荒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技术:不可忽视的条件
在荒山开发中,同样面积、同样土壤条件的两块荒山,其收益却往往大不相同。这其中,技术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纠纷:注意合同与面积测量
据介绍,在承包荒山中,因合同缺乏法律保障,或合同面积与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导致的纠纷最常见。
承包合同签订后莫忘进行公证,且合同文本最好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后由林业部门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荒山面积的测量必须由当地权威部门进行。根据国家规定,荒山的面积应为垂直投影面积,但老百姓常以坡面作为测量对象,两者相比,后者要比前者多出很多,承包者应注意区别,以防利益受损。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1.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2.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3.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4.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5.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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