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没有要求王先生提交书面辞职通知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劳动者辞职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明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诸如从属于用人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报酬等都将归于消灭。而更重要的是,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关系到之后的权利义务处置,例如,劳动者辞职,是否有违反“服务期”,须赔偿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即书面形式,而排除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