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综合以上两条规定来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11个月。而在不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即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此时只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不再需要支付满一年以后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