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一项申诉权利。税收筹划者要运用好这一权利,就需要把握申请复议的各项程序,知道如何申请复议。
1.申请复议的资格
税务纠纷或纳税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纳税人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另一方是税务机关。具体地讲,依法具有复议资格的有: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纠纷有关系的直接责任人。只有这些人才有资格申请复议。此条件有两个要素:第
一,必须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
二,必须是税务纠纷的当事人。当事人在纳税问题上与主管税收的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包括处以的罚款和滞纳金)不服的,才能申请税收行政复议。
2.申请复议的必要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复议: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具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确定的。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凡是超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属于无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制定某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不服;对税务机关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抗税罪移送检查机关处理的提请、移送行为不服,都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5)属于规定的税务机关管辖。
(6)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请复议前,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7)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按照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要按上述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复议机关即可不予受理。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裁决,申请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只能就税务机关是否应受理复议进行审理,而不能对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作为申请人要想使争议尽早得到解决,就必须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
3.复议申请书的编写与递交
(1)复议申请书的编写要求。复议申请书是复议准备的一项工作,其申请书编写的好坏,影响到复议的成败。编写复议申请书要求文字简洁,语言通顺,不得任意渲染,不能带感情色彩,观点要鲜明;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条文要有根有据,不引用过时或废止的规定等。
(2)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格式。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需要说明的是:属于法人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由其他人签名。
②复议中评估人的工商、税务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即复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方式等。
③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④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具体是指被提起复议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即主管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争议内容,所列的税务违章事实及其处理依据,并附有关证据和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的错误。
⑤是否已经执行原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具体执行数额和期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⑥提出复议的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复议申请书一般为一式三份,两份提交上有关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一份自存。
复议申请书未载明上述内容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其限期补正。
(3)递交复议申请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做出“纳税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即向税务纠纷当事人的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不得越级复议。
例如,某镇某厂与该镇税务所发生税务纠纷,该厂提交的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只能交给直接领导该镇税务所的县税务局,而不能交给其他上级税务机关。在提交复议申请书的同时,要提交各项证据和材料;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需要保密或者需要在复议完毕后收回的,应向复议委员会说明,请求保密和负责交还。
申请人在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对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听证应当积极配合,这样才可以在复议过程中获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形势。申请人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直接陈述,还可以补交证据,申请经办人回避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4.复议申请的审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会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法定内容
符合法定条件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复议机关
裁决不予受理受理复议限期补正(制作不予受理战决书)(制作受理通知书)(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
不服裁决服从裁决无异议申请人在限期申请人逾期不补内按要求补正正,视为未申请
申请人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复议机关
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资料归档收到补正答复之案件资料归档日起受理复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
申请人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规定:
(1)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申请有正当理由,裁决停止执行;
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5.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为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须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复议委员会由申请人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规定:
(1)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申请有正当理由,裁决停止执行;
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为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须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复议委员会由7~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及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本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处(科、股)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复议委员会召开复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会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并可邀请税务局出请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复议委员会审理税务争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复议审议的法律依据为税法,其次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复议委员会审理税务议案,实行合议和回避制度。作出复议裁决时,实行合议表决制,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实数。
复议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供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如账簿、凭证等),并可将提供的材料在复议期间留用;
(2)有权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3)有权对受理的税务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复议委员会有以下义务:
(1)为申请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2)向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讲解税法;
(3)对留用的材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和泄密;
(4)对涉及到申请人或相关人经营秘密或其他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5)有义务将复议裁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原处理机关,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