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孕妇顺延劳动合同期间,合同应顺延
案例介绍:玻璃钢管业公司招聘张华担任技术厂长,却多次拖欠劳动报酬,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并在张华怀孕期间以合同到期为由,停发所有劳动报酬。日前,卢湾区法院判决公司给付张华2005年9月至10月、2006年7月至2007年5月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共计81250元,全额承担张华的医疗费用1537。13元。
公司与张华签订聘用协议,约定2005年6月18日至12月18日期间张华的待遇由公司负责,每月工资5000元,并自2005年6月18日起为张华缴纳“三金”。2006年8月9日,双方续订协议,约定协议期自2005年12月18日至2006年9月30日,工资待遇不变。
2005年9月、10月,公司没有付张华工资;2005年11月,公司因自身原因,通知张华暂不上班;2006年3月,公司通知张华上班。2006年5月,张华怀孕。2006年7月,公司停发张华工资。2007年2月22日,张华生育。2005年8月至2007年4月,张华花去门急诊医疗费用1537。13元。
用人单位能解雇怀孕职工吗
补发工资:
法院认为,公司提出2005年9月、10月张华为其他公司工作,但未能提供证据,所以应支付张华在此期间的工资。而自2006年7月起张华不再上班这一点,公司也未能证实,所以,公司不给付张华2006年7月—9月的工资,也属不当。此外,2006年9月30日聘用协议到期,但由于张华正处于孕期,劳动合同依法应顺延,张华有权要求公司给付工资。
张华现主张公司给付工资至2007年5月30日止,这个主张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再者,公司没有为张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张华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一过错责任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