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为逃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这里指延长合同期限),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顺延故原则上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次数累计计算,但目前为止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此情形进行规定或司法解释。在深圳地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可参照。
遇到用人单位签订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补充协议时,建议广大劳动者不要同意签订,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