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需担责情况:若公司对员工宿舍有安全保障义务,像配备安保人员、安装监控等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员工财物丢失,公司要担责。比如承诺安保巡逻却未落实,此时公司有过错。
(二)公司无责情况:公司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如安装门锁、安排值班人员等,物品丢失是员工自身未妥善保管,或因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公司通常无责。
(三)员工应对办法:遇到财物丢失,应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若公司有过错,可先与其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