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那个二胎解除劳动合同吗,关键问题是,公司掌握员工超生的证据,一般的做法是,要求疑似超生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如其不能提供且无正当理由,则可推定其属超生。 如以上两条件满足,公司才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上述规定,且不论员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或者浦乳期,公司均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关于超生员工产假及产假期间待遇的问题,旧《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未区分是计划外还是计划内生育,目前也未见禁止超生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产假旨在为女同胞提供劳动保护,让其可以安心生育下一代,事关女同胞之健康,祖国之未来,如不给予产假,难道要让人家把孩子生在办公桌上吗?因此,本人认为即使超生公司也应当给予产假,不然于法于情都说不过去。 关于超生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该法有关产假期间待遇的规定是不适用于超生女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