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限定作出回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做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违背本法限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买下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受民事职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受连带职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受全部民事职责。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受连带职责。”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做法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要加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