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司搬迁导致工作地点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员工可按自身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员工可与公司协商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
(二)若公司搬迁未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员工应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员工应遵循公司的安排,继续完成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