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工伤之后停保会影响工伤待遇来说,
(1)《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第四十三条:“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可见,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继续参保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停止参保是违法行为。而法律关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显然用人单位停止参保不是停发已参保工伤职工待遇的合法理由。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参保单位为职工尽缴费义务。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既然单位为职工尽了缴费义务,工伤职工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不过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时间,在等待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以工伤事故事实发生时间为谁,不应以鉴定结论作出时间为准。工伤事故事实发生前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伤残待遇。
(2)《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这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是指在职工受工伤前用人单位已参保的情况,而受工伤后是否参保不是能否享受在参保期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
企业在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后是不再继续为职工参保的,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原企业已经参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级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企业已经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用人单位中远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困难而停产,在职工工伤发生前依法缴费但工伤后中断缴费的情况可以类比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停止参保的情况,以此类推,既然企业在职工工伤前依法缴费,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发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理应依法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从立法精神角度去考虑,工伤保险是以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弱势群体为出发点的,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伤害时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案中,郭凤武等人职业病诊断已成事实,如工伤保险基金因企业停产中断缴费而停发工伤待遇,显然不尽情理,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