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包工头协商,过程中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协商证据,以此作为后续维权凭证。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的材料,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包工头支付工资。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规定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四)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若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相关清欠办等渠道反映解决。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