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适用主体,仅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签订协议。
(二)内容方面,精准确定限制范围,包括竞争单位及自主开业的限制;明确限制地域和期限,且期限最长不超二年。
(三)补偿方面,用人单位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可协商。若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维权。
(四)清晰约定违约条款,明确双方违约情形及责任,劳动者违约需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
(五)签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