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涉及到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此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涪辅帝恍郜喝佃桶顶垃作为义务具体到您说的这种情况,我认为可能存在以下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您对跳河的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例如您的老婆,孩子,爸爸,妈妈),而不救助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第二种情形:如果您对跳河的人负有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例如您是河道的管理者,或者是在河道中负责救生业务的人,嗯,会有这种情况吗?!汗!)第三章情形:您和跳河的人签订合同,约定他每月付您若干元RMB,您负责他的安保工作。第四种情形:您的先前行为,使跳河的人的法益处于不合理的危险之中。比如,您开车不小心把他撞河里了;他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您带他去河边玩耍等等。呵呵,有些情形过于极端,基本上不会发生。顺便说一句,道德义务在我国刑法实践当中不会被认为是作为义务的来源。这是不是才是您真正关心的呢?希望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