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般情况下,股东足额出资且无违规行为时,不能因公司没钱补交社保追诉股东;但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或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时,可追诉股东。
法律解析: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通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若股东足额出资且无不当行为,公司没钱补交社保不能追诉股东,这是遵循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不过,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公司没钱补交社保,可追诉该股东。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可追诉。若遇到公司社保补缴及股东责任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