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休产假一般不应延长。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和选择的考察阶段,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产假属于法定休假范畴,并非员工主观故意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以此为由延长试用期。
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休产假是法定权利。产假作为法定休假,员工休产假并非故意不履行工作职责,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试用期考察结果或延长试用期。
2.用人单位以休产假影响考察为由延长试用期可能违法。用人单位在设定试用期时,应预先评估可能影响考察的各类因素,随意延长试用期涉嫌变相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3.员工遭遇试用期被延长时,可采取合法途径维权。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