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开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若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者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1.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