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离职后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般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百,但若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则仅支付正常工资。
法律解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除以三百六十五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因包含正常工作工资,实际额外支付百分之二百。职工全年应休年假天数按累计工作年限定,满一年不满十年为五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为十天,满二十年以上为十五天。若职工书面提出因本人原因不休年假,单位仅支付正常工资。若遇到离职未休年假补偿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