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方应在规划获批后,尽快梳理各项前期工作,如资金筹备、土地征收等,确定动工所需的各项条件,制定合理的动工计划。
(二)若与政府部门签有协议,需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动工时间执行,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三)若项目面临可能闲置土地的情况,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采取措施避免土地被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