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首先确认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劳动者要证明自己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该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三)收集相关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自己填写的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四)对于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