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保障用人单位工作交接安排。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过错时,无需提前告知;劳动者非过错情形下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