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职一个月内,因合同不合理拒签,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同时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入职超过一个月,因合同不合理拒签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若用人单位违规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要求自应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