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且拒绝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的情况,劳动者首先可尝试与单位友好协商,明确指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二)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情况的材料,让监管部门介入处理。
(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准备好相关证据,按仲裁流程进行维权。
(四)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