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等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