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如按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等,应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
(二)若公司裁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1);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则无需支付。
(三)若公司违法裁员,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