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强制调岗,从出纳调至招聘专员并将部分薪资挂招聘指标,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申请2N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调岗合理性分析: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仅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岗位且调整合理、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变更协议等情形下合法。将出纳调至招聘专员,岗位性质差异较大,且部分薪资挂招聘指标可能导致薪资降低,若未经协商一致,不符合调岗合理性要求,属于违法调岗。
- 赔偿依据: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接受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通常所说的2N赔偿。
若遭遇此类情况,劳动者应注意保存调岗通知、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