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职工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等过错时,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单位要保留好职工过错的相关证据,如违规记录、损失报告等。
(二)若职工无过错,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辞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三)若单位违法辞退职工,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