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在劳务合同里依法约定管辖法院,像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同时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时,由约定的法院管辖。
(三)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