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要明确自己的医疗期时长,需先确定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是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是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员工要清楚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式,如应给予三个月医疗期的,从首次病休日起往后推六个月来确定医疗期范围。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