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年休假天数: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算在年休假假期内。
(二)单位安排年休假:单位要结合生产、工作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因生产、工作特点必要,可跨1个年度安排。
(三)未休年休假处理: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