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认定劳动关系,可优先准备劳动合同,它是证明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
(二)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像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以此证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情况。
(三)准备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上面通常有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信息。
(四)收集考勤记录,体现劳动者出勤情况,可由用人单位提供或劳动者自行收集部分。
(五)获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辅助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六)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文件、电子邮件等,也可作为参考材料。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