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提前搬出的剩余押金和租金通常是应该退的,但可根据具体情况扣除合理费用,以下是具体分析:
- **租赁期限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若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即使无书面合同,也视为定期租赁。
- **不定期租赁情况**:若为不定期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承租人已提前合理通知(通常为15-30天),房东应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若未提前通知,房东可主张因提前退租造成的合理损失,如空置期租金损失等,但扣除合理损失后,剩余部分仍需退还。
- **定期租赁情况**:若为定期租赁,提前退租属于违约行为。但根据公平原则,房东也应退还扣除合理损失后的剩余租金,押金在承租人无损坏房屋设施、拖欠费用等情况下,也应退还。若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提前退租需扣租金等内容,需看约定是否合理,若约定过高,承租人可主张调整。
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承租人可收集支付租金和押金的转账记录、与房东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向社区或调解机构申请协调,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