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时,没休的年假是可以获得补偿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要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合同,当年没让职工休完应休的年假,就得按照职工当年的工作时间,算出应休但没休的年假天数,并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不过,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就不用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了。
折算的办法是这样的:用(当年在本单位已经过去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已经安排的年假天数。
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是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的,这里面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作的工资,用人单位还要额外支付200%的工资作为补偿。日工资收入是用职工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算的。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去掉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要是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就按实际月份算月平均工资。
比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大半年被辞退,他全年应休年假5天,当年在公司已过200天,已休1天年假。按照公式算,(200÷365)×5-1≈1.74天,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算,那公司就应按1天的未休年假给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