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考核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得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要是之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就能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如果用人单位没按法定程序,没先培训或调岗,就直接以考核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这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