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应当区分综合保险与社保两个层次——综合保险属于上海特定历史阶段的过渡性保障制度,不等同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然不会计入工龄;但如果企业在用工期间没有依法为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您可以主张补缴并由此确认劳动关系和连续工作年限。
综合保险是上海为外来从业人员建立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包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多项内容,但由单独的经办体系管理,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也不累计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因此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实务中需要处理的是基础问题: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应当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非综合保险。存在用工七年的,若始终只交综合保险,属于未依法缴纳基本社保。可以采取的路径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核查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工作年限,并要求补缴社保或赔偿社保损失。
关于工龄认定,还需要在仲裁中提供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牌、工作群消息、同事证言、工作证等。有劳动合同和连续工资发放记录的基本可以认定连续工作年限。
社保补缴涉及行政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时效上社保欠缴的争议一般不受普通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确认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建议尽早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