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对民间纠纷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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