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第三次劳动合同时,不一定就会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有个前提,就是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并且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说的法定情形有不少。比如在试用期就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此外,劳动者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单位提出后还不改正;因为法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也属于法定情形。还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
要是存在这些法定情形,那么就算是签第三次合同,单位也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另外,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要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单位也就不用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所以大家在遇到签第三次合同时,要看看是不是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