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期间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在权属认定时应当考虑未出资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未出资一方对购买房屋没有贡献的,应当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未出资方在购买房屋后有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等贡献的,应当对未出资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房子,房屋是按份共有的,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如果情侣买房,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登记人。如果双方达成了书面的共同购房协议,可以证明情侣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当二人恋爱关系中止后,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共同购房协议。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