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要通知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现以下情形,裁减人员达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把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就可裁员。这些情形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事先把理由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用人单位要研究工会意见,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
由此可见,无论是经济性裁员,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按规定通知工会,保障工会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企业这么做,能避免法律风险,也能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