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一般不能直接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经济补偿,但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责令补缴。先说清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离职加经济补偿”情形,针对的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不包括住房公积金。所以单纯单位不缴公积金,仲裁和法院通常不认定为可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公积金的维权渠道是行政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可以带上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流水,到单位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建议操作:先与单位沟通要求开户缴存;拒不配合的,向公积金中心实名投诉,中心会下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这样既补了公积金,又不用赌经济补偿。如果你同时还存在不缴社保的情况,那社保部分可以走被迫离职要补偿,公积金部分另行投诉,两条线分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