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单位不给年假,员工其实有依法“被迫辞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跟法律、法规对着干,还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得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年假是劳动者应得的法定权益。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管是机关、团体,还是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只要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就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也得保证职工能休年假。
要是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给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员工要是以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被迫辞职”,是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工作满1年就给1个月工资。
员工在维权的时候得留个心眼,要保留好单位不安排年假的证据。像考勤记录,还有和单位聊年假事情的聊天记录,这些都能在关键时刻证明单位的问题。有了这些证据,员工在维权的时候才能更有底气,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