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案件要反诉,对主体有要求。反诉的原告得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得是本诉的原告,双方诉讼地位跟本诉刚好相反。这么规定是为了保证反诉和本诉直接相关,符合反诉制度最基本的规则。
2、反诉在时间上有限制,得在本诉进行的时候提出来。一般是在劳动仲裁阶段,或者法院一审辩论结束之前提。要是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后才提,可能不会被受理,当事人只能另外再去起诉了。
3、提出反诉是有目的的,得是为了对抗本诉的诉讼请求。打个比方,本诉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告就可以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没完成工作任务的违约金,这样就能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得和本诉有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因为同一段劳动关系产生的,也可以是基于同一件劳动争议事实。就像本诉里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被告反诉说原告在职的时候违反保密协议,给单位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这两个诉求都是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
5、从管辖方面来说,反诉得向受理本诉的仲裁委或者法院提,而且这个仲裁委或者法院得有权力管这个反诉,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顺利开展,让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