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核心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劳动者平均应得工资核算。
该工资范围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
平均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平均工资数额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数额计发补偿。
计算年限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基准。
每满一年对应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对应补偿月份。
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最高限定为十二年。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需按照前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核算经济补偿时,可自行收集过往十二个月的工资流水、收入明细作为基数确认依据。
发现单位给出的补偿数额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可携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