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少企业为了简化流程,会在原有劳动合同快要到期的时候,拿一份普通的合同变更协议走续签流程,这种操作在实际用工场景里并非完全行不通,但如果没踩准法律划定的边界,很容易触发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2、很多人没理清的底层逻辑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动作,核心指向的是原本的用工关系的持续衔接,而普通的合同变更协议,原本的功能是对还在有效期内的原有合同细节做出调整,两者的基础属性本来就不一样。想要把变更协议直接当成续签文件用,最关键的是要在字里行间清清楚楚透露出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共同意愿,不能含糊其辞。协议里不仅要写明新的劳动期限和之前的合同首尾衔接,连薪资标准、具体岗位、固定的工作地点这些直接关联劳动者核心权益的内容,也要对应原合同到期后的时段作出明确约定,这样的操作放在当前的司法裁判环境下,才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完成了合法续签。
3、不少吃过亏的企业都踩过类似的坑,签的变更协议只零零散散改了一两个无关紧要的条款,既没提劳动关系要延续,也没给新的劳动期限定清楚,连原合同到期之后这段时间双方各自有什么权利义务都没覆盖到,这种情况仲裁或者法院基本都会判定双方实质上没完成书面续签的流程。一旦劳动者到期后还在单位正常干活,超过一个月单位都没补正相关手续,就可能要向劳动者支付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对应的二倍工资差额。
4、打算用这种变通方式完成续签的企业,得在拟定协议时刻意避开纯变更条款的表述惯性,直接把双方同意延续原有劳动关系的意思写在最显眼的位置,把新的合同到期时点标注得明确无歧义,涉及核心劳动条件的内容也要逐条核对没有疏漏。从长期合规的角度看,随着劳动争议裁判对用工书面文件的要求越来越精细化,直接使用官方示范文本制作的标准续签劳动合同,才是把这类争议风险压到最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