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和劳动者约定两个月试用期的操作,未必全部合规,核心判定标尺在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总时长。从行业实操的长期观察来看,不少中小微企业为压缩用工成本,往往随意拉长试用期时长,这类模糊操作很容易引发后续的用工纠纷。
2、现行劳动法律体系里对试用期的上限设置有明确的对应规则。合同总时长超过三个月但不到一整年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合同总时长满一整年但不到三年的,试用期最长可以设到两个月。合同时长满三年甚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上限放宽到六个月。
3、要是实际签的劳动合同总时长不满一整年,双方却硬生生约定了两个月试用期,这类约定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要求。遇到这类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用工监管部门反馈情况,也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渠道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已经让劳动者走完了超出法定标准的试用期阶段,就得按照劳动者转正之后的月工资标准,针对超出法定上限的那段实际履职时长,足额发放对应的赔偿款项。
4、不少劳动者签署合同时根本没留意劳动合同的总时长,稀里糊涂就签了带有超长试用期的协议,后续维权时才发现自己当初没留核对信息的余地。双方敲定试用期的具体时长前,先把劳动合同的总期限确认清楚,再对照规则核对约定的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就能提前规避绝大多数这类用工权益受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