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核算。
计入范围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实际工作时长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履职的月份数核算平均工资。
应得工资的核算基数,是未扣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前的工资总额。
核算依据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全部货币性报酬,不采用扣除各类费用后的实发工资标准。
以实发工资作为核算基数,会因抵扣法定个人需缴纳的部分拉低补偿标准,不符合现行立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设定。
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统一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执行。
对应补偿的支付年限设定上限,最高不超过12年。